制度
条款
内容
解读
修订时间
适用时间及年级
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休学创业时间”年限,
休学创业学生,其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四年制专业八年、五年制专业九年。
休学创业在校最长年限较普通休学年限长,但休学经历要经创业管理部门认定和审核。
2017年8月
2017年9月1日施行,所有年级
第二十八条(四)“重修成绩”
课程重修成绩登载。第一次重修按实际分数登载;第二次及以后的重修,成绩≥60的按60分,<60的按实际分数登载。
每门课程只有3次登载原始成绩的机会:结业、补考、重修1。重修2及以后成绩最高登载为60分。
2015年12月
第二十八条(一)重修报名条件75分
为提高课程绩点,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低于75分的可申请重修。
只有当考试次数为重修1时,才可按原始分登载。
重修2及以后成绩最高登载为60分。
成绩登载要求自2017年9月1日所有年级施行。
第二十七条(三)“补考旷考”
旷考补考的,取消其课程重修1报名资格。
取消重修1报名资格,意味着减少1次登载原始成绩的机会。
补考惩戒条件2016年所有年级施行,成绩登载要求自2017年9月1日所有年级施行。
(2017年9月补考马上启动,此条请学生特别注意!!!)
第三十条“学生成绩单”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所出具的学业成绩单中,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成绩单将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如实进行标注。
第三十三条“转专业申请条件”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是在读一年级的本科生。
取消大二转专业。
2017年9月1日施行,2017级。
第四十八条(一)“降级条件”
凡累计达到二门及二门以上核心(学位)课程或四门及四门以上必修课程不合格者予以留、降级。
增加降级条件:必修课程不合格达4门以上。
2017年9月1日,自2016级开始施行。
学位实施细则
第五条“学位授予条件”
必修课程平均绩点在2.0及以上或者学位课程(指学校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专业核心课程)平均绩点在2.5及以上。
核心学位绩点由原2.0调整为2.5。
2015级开始
第七条“申请授予条件”
受记过或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后,在校期间表现良好,依据《湖北医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按程序解除处分者,可申请授予学位。
处分解除即可申请授予学位,处分经历如实在学生档案中记载。
第十条“结业后申请学位”
结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并达到学位授予水平和要求的,可申请授予学位。合格后颁发的学位证书,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1.学历注册结论为结业的学生一年内可回校申请重修相关课程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后可将结业结论变更为毕业结论并发放毕业证书,如同时达到学位授予水平和要求的申请学位。毕业证、学位证按发放日期填写。
2.学历注册结论为毕业但未拿到学位证的学生不可参照此规定执行,因为毕业证与学位证必须同期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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